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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
有案可据:市民陈女士带女儿逛某商场,为便于自己买东西,陈女士把5岁的女儿放在商场游乐场里玩耍。其女儿在玩滑梯时不小心摔下,医院检查结果为小腿骨折。陈女士要求商场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商场称此游乐场商场只是提供家长购物便利的一个场所,并且不向家长收费,家长应该自行履行监管孩子的义务。而且商场在游乐场入口明确指出:商场
对游乐场里儿童发生的意外不负任何责任。
霸王条款: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
维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作出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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