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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拟定 参保人员可在就业地缴费

http://www.sina.net 2007年06月14日 10:38 产经网-消费日报


  本报讯日前,在泛珠三角区域劳务合作联席会议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透露,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 研究拟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报国务院审批。届时,农民工将可以无障碍地参保,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等问题将得到解决。

  张小建说,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研究拟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继续参加城镇企 业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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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个人按本人工资的5%缴费,用人单位执行所在地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社保机构按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每年负责将其缴费信息及 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回农村的 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分别领取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级社保机构统一管理 运营。

  张小建指出,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应该在哪里参保缴费。比如,坚持退休审批地与待遇支付地相一致。参保 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审批,并由审批退休所在地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一 般情况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随着就业岗位的变化而转移接续,但对于到严格控制户籍的大城市就业的参保人员,或者实 际缴费年限短、距法定退休年龄较短的,可在原参保地或户籍所在地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继续参保缴费。

  (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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