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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无“末位淘汰”规定;全国总工会:企业不能制订高标准故意让员工完不成任务
一些企业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造成“铁饭碗”,影响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事实上,用工自主权不是对员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
——全国人大法工委童卫东
据新华社电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参加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说,能否胜任工作应该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但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制订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当然这个标准应该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订出来的,不能是企业说了算,把标准制订得高高的,故意让员工完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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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末位淘汰”无效
近日,记者从湖南省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已制订完毕的新一代劳动合同书范本表明,企业考评最后一名被淘汰的制度将无效。
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夏晓燕告诉记者,仅凭一两次考评结果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她解释,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这一项。
夏晓燕说,规定中“不能胜任工作”和单位、企业对员工的考核“末位”是两个概念。因为,有的员工即使是“末位”,但其能力和水平、表现都能胜任工作。“就算不胜任某一项工作,企业还要给员工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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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将与数万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新华社电 台商投资企业富士康科技集团12日宣布:集团将积极执行《劳动合同法》,与数万名已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将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为主。
据介绍,富士康科技集团建立近20年,目前工龄10年以上的员工已达到数万人。为了稳定员工,集团决定:今后,全部员工以签订长期合同为主。其中,工作满8年的员工有机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入职的普通员工首次签订2年合同,第二次签3年,第三次则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技术及管理人员首次签3年,第二次签5年,第三次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此外,富士康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企业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改,使之符合该法律的要求。
郭台铭说,劳资和谐才能创造双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促进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和技术水平,加速企业升级换代,对企业是有好处的。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认为,富士康的举动充分说明广大企业对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积极的。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施行。此前,中国个别地区一些企业出现了规避法律、损害员工利益的行为,说明《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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