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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刘妍)在国外居住4年后回国,周女士要求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拒,朝阳法院经审理支持其请求。但大厦拒绝执行判决,周女士申请强执。
周女士于1989年进入到北京市乡镇企业大厦(以下简称“大厦”)工作。2001年3月,周女士打算随丈夫出国,与乡镇企业大厦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与周女士保留一年劳动关系。 周女士出国期间,大厦为她继续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费用均由周女士负担。
2005年周女士回国后,又陆续交给大厦社会保险费,人事档案仍存放在大厦。2007年,周女士向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大厦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周的请求。
大厦诉至朝阳法院,表示2002年3月双方劳动关系就已结束。因周女士长期毫无音讯,大厦对其按离职处理。
周女士称,她一直按单位要求交纳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从未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信函。
法院审理认为,大厦虽表示以口头通知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周女士不予认可,大厦也不能举证,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继续有效。周女士在大厦连续工作已满10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此后,大厦一直不履行判决,周女士近日向法院申请对大厦强制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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