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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保局:劳动报酬争议仲裁无时限

http://www.sina.net 2008年05月07日 09:4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副处长沈哲恒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表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时将不受该时间限制。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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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哲恒介绍说,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北京一季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数量增加33%,其中关于劳动报酬的争议占主导。

  对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流程,沈哲恒说,发生争议后最好先通过单位去协商,或通过基层组织、街道乡镇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实在不行再申请仲裁。他表示,仲裁需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单位的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在填写仲裁申请书的5天内,相关部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仲裁最好在2年内

  沈哲恒表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今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期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沈哲恒同时强调,对于劳动报酬争议最好还是在2年内申请仲裁,因为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凭证留存期限为2年,劳动者如果超过2年申请仲裁,又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则对于劳动者取证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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