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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将对全国100多家保险公司分三类进行管理。该规定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监会根据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为不足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的保险公司为充足一类,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为充足二类。
据此,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通过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资金运用渠道以及接管等9项措施来进行监督管理。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副处长郭菁说,按照偿付能力进行公司分类是国际通用的分类原则,但是具体划分标准则是保监会通过实践总结出来的。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提前通过增资扩股来增加资本金,以确保足够的偿付能力,提高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已经有很多公司按照季报来预测下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如果偿付能力出现不足,保监会则会给予提示。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透露,国内100多家保险公司中,87%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要求,剩下13%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属于不足。
>>名词解释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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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董事会职权划分首次明确
保监会昨天出台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鼓励保险公司建立7-13人组成的董事会,并首次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划分。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应当界定在公司的资产买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重要业务合同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及决策方式,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笼统或者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表示,《指引》对于新华人寿高管违规挪用资金的案例有处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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