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 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以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行业的税收管理。旧 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 的单位和个人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 票》(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 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 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 定的单位代开。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 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 手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