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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这意味着,今后各地在纳税人
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后,首次有了可以参照执行的奖励细则。根据办法,检举人最高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可以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的税务举报新政,尤其可观的奖励数额,必将激起公众对纳税人偷逃税
举报的热情,这不仅能有效打击偷逃税行为,也能有效保证 国家税收"颗粒归仓"。
在这个暂行办法中有这样一条"显眼"规定,特别引人注目。自2007年3月1日,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
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但匿名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检举等
九种情形不予奖励。这无疑表明,税务举报要以实名举报为前提,否则,国家将不给予任何奖励。
诚然,实名举报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它可以使办案人员快捷、直接地和举报人取得联系,而且实名举报者对问
题敢于负责,不是捕风捉影,案件的可查性较强,成案率也比较高。可是,作为一名税务人员,觉得在税务举报方面,采用实
名举报,条件尚不具备,由于税务管理体制原因限制,不能有效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首先,税务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差。与其他诸如纪检、反贪和检察等部门相比而言,税务部门办案人员的保密意
识不强。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落实举报案件时,不是根据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而是为了说明调查工作的慎重性,向被举
报对象指明是接到举报后才来调查的,无意间向当事人透了底,引起了当事人警惕并有所准备,以至于产生不良后果,使举报
人不敢大胆举报。
其次,举报程序不规范,容易导致泄密。有不少举报人,不清楚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有很多举报信件直接
署名写给税务局长;有的举报人怕举报案件得不到当地税务机关的重视,因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上级
税务机关在转办举报案件时,有的连同举报原件一起转。正是因为税务举报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举报程序,这就导致税务机关
接到举报后,往往把举报案件转来转去,泄密事件屡屡发生。
此外,缺乏对税务办案人员的问责机制,这也为泄密创造了先天条件。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在实行一级稽查,
稽查局设置税务举报中心,各部门收到的举报案件都归集到举报中心处理,举报案件在稽查环节经过选案、查案、审理、执行
四个环节,虽然在稽查内部进行了监督制约,但对整个稽查环节缺乏外部监督机制,更缺乏严厉的问责机制,如办案人员在办
案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如何惩罚税务人员,还存在管理"真空"。
可以想象,在税务实名举报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举报人的权利、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况且,在现实
中实名举报流血又流泪的事情一再发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实名举报的可行性。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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