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对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衔接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
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实行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通知》明确规定,对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有 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
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
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
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
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隋政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