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国税总局日前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 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