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迅速发展和不断开放的今天,社会公众对注册会
计师行业的期望越来越高,进一步理解和区分审
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联
系与区别,合理界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对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企业各方的
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计在
现代经济管理中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经济持
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执行审计业务
所作的评价和 鉴证所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
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
警察”。虽然审计费用由被审单位支付,但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对
被审单位负责,而要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对被
审单位的会计核算及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
现金流量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出具审计报告表达审计意见,并对出具
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
既要对被审单位
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还要对投资者等社会公众负责。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体有三个方面: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
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及相关执业标准,必须
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
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营业和撤消,对注
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
业和吊销证书。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
引
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刑事责
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出
具虚假审计报告
等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是被审计单位对自己进行的会计
核算、编制的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会计
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
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认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
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
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
系统、综合、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监督责任是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
事后的监督。同时,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
务等机关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审查、监督的责任。
会计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
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对各项经济事
项做出完整的记录;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合法性是指,
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而完整
性是指,经济活动、财
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
偏概全的现象。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
联系。联系主要表现为:一、工作目标的一
致性。不论审计单位还是被
审计单位,他们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都是以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
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
信息,维护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二、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审计单
位
还是被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
的职能,也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对象都是同一会
计主体的经济活
动。但是两者也有区别:会计责任是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直接地反
映和监督,对反映经济活动的财务
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直接
负责。审计责任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间接监督,是对会计确认的再
确认,是对会
计责任的一种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有时很难明确区分,企业会计
信息失真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注册会计师
没有尽到应有的审计责任有
关。但是,绝对不能把注册会计师当作被审单位会计报告真实性、合法
性的保证人,因为注册
会计师审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受到多种
因素的制约,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只能做到“合理保证”。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应界定为企业
的会计责任:
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
进行会计核算。比如,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
外另设置一套或多套账簿,
使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编
制虚假会计报表;随意
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人为调节
利润;对应确认的费用、损失、负债不确认或不披露,高估资产和利润;
通过巧立名目进行虚假资产重组,粉饰会计报表等。
违反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税、漏税。如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非法取得纳税凭证;对应税经济
事项不做或多做会计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
在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推
脱本应由企业担负的会计责任。如不提供真
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或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资料进行变造;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不如实回
答导致注册会计师误解
或拒绝回答;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所必须执行的审
计程序不给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设置障碍,导致注册会计师产生审计错误
等
。
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企业不
予采纳,该调整的账务不调整,该披露的信
息不披露;或者对注册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提出的审计意见采取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这都应
界定为企业的会计责任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共同作弊,
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
企业违反了其他一些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如未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会计监督制度、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未
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
计人员;未妥善保存会计资料,造成丢失和毁损,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
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等
。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审计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没有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企业的
会计报表凭主观臆断就出具
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没有索取被审
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审计证据,遗漏或
回避了企业重大问题而发表
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如没有披露出企业重要的购销、投资、担保等合
同;或者在审计过程中
发现了被审企业会计处理的重大错误及高层管理
人员的舞弊行为,但迫于客户关系或某些方面的压力,未能根据事实真
相
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而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为了个人私利和被审企业共同作弊,出具虚假、违法的
审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注册会
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等。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与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和结论不符。
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发现被审企业个别
经济事项存在差异,在审计工
作底稿上也有记录,但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没有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
求出具与审计工作底
稿相符的审计报告,如本应该出具保留意见类型,
但出具的却是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杜贵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