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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对企业征收基本养老
保险是按“人头”即按发放的职工工资来计征的。近期,我
们在对五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时发现,劳动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这两种不同类型的
企业社保费负担悬殊。
以养老保险为例,现行的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发放工资总额的
20%,假设一个1000人的劳动密集体
型企业A,职工年均工资2万元,那
么A企业一年需要缴纳400万元的 养老保险;而在一个100人职工年均工
资为5
万元的资本密集企业B缴纳的养老保险为100万元。这样,每年A企
业需要比B企业多缴纳养老保险300万元。
审计中我们对社保基金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延伸。发现抽查的
劳动密集体型企业中存在申报缴费基数不实
的问题。劳动密集型企业为
我国人力市场上庞大的相对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发放的
工资和缴纳的养老保险
费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大于资本密集型企业。但
是按“人头”计征养老保险的制度却使得不同类型的企业负担不均,严
重
抑制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了企
业自身的利益,不顾职工的利益,采用少报参保人数、
缴费基数等手段
来达到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目的,致使“强制性”的征缴制度难以得到
真正落实,养老保险基金流失严重
,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难以真正得
到保证。
为此,笔者建议,应对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征收制度进行改革,将单
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率计征的统筹部分改
为既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
比例统筹,又按单位营业收入、应纳税额的一定比率征收,这样劳动密
集型企业和资本密集型
企业的社保费负担将趋于合理,相对兼顾社会效
益和企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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