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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制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立的,至今已经有10多年的
历程。目前,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
大变化,原有的一些政策已不
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要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需要政
府制定各种政策给予
支持,其中税收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之一,税收政
策制定得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电子信息产业体系的完善和发展。随着对
消费型增值税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国家在东北地区增值税试点改革
的初见成效以及扩大试点工作的继续推进,消费型增
值税替代生产型增
值税的政策取向已经越来越 明朗。
增值税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开始执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而增值税是典型的生产型增值税。生产
型增值税是适应当时经济环境发
展的产物,对国家经济发展以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过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经济发展
环境的变化,生产型增值税越来越成为产业在新形势下
发展的制约,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革已成为共识。
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税率较高,给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
影响。有资料显示,国际上消费型增值税税
率在8%-20%左右,而我国生
产型增值税率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在23%左右,税负明显过高。
电子信息
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现阶段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
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予扣除,这不利于企业更新设备和
技术改造。
此外,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等无形资产也被排除在可抵扣进项税
额的范围之外,这也加重了那些开发利
用先进技术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直接影响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型增值税导致电子信息企业实际税负较重。销售成本由三块组
成:原材料转移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转移成
本和生产工资成本。根据现
行规定,电子信息产品销售的增值额等于销售收入减去原材料转移成本,
即折旧成本和工资成
本,作为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额而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实际得到的毛利润等于产品销售收入减去产品销售成本。很显然,
应税增值额大于企业的毛利润。折旧成本和工资成本的比例越大,其差
异也越大,电子信息企业毛利润的实际税负就越重。
因此,生产型增值
税导致资本密集型的电子信息企业的毛利润承担偏高的税负,资本密集
度越高,毛利润的实际税负越重
。
生产型增值税降低了电子信息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尽管我国为鼓励
本国商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采取出口
退税政策,但由于实行生产
型增值税,导致出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出
口退税不彻底,这必然
会提高产品的价格水平,削弱这些产品在国际市
场的竞争力。同时,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规定,
而
内资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设计企业除外)购进固定资
产所含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使电子信息企业在国内市
场竞争中处于不利
地位。
生产型增值税中断了增值税抵扣的链条。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纳税
主体和作用范围较窄,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
竞争。在纳税主体方面,税
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涵盖所有应纳税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作用范围
方面,征税范围偏窄。
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
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
越
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杠杆调控经济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
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
与营业税应税劳务
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存在问题。一是扣税不彻底,现行生产型增
值税使所含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中
断了税款的抵扣环节,造成
重复征税。二是抵扣时间不合理,现行税法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规定了不
同的增值税抵扣时间。
三是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
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允许对废旧物资收购
凭
证、运费发票等进行抵扣,这导致了虚开、虚扣等问题严重。
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一是电子信息
进口产品征税不足和出口产品退税不足,不
利于电子信息产业进出口贸
易。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不予扣除已纳税额,电子信息出口产品
含税进入国际市场,在
与来自消费型增值税国家的产品同台竞技中处于
劣势地位。二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
增
值税相比,税负相对较低(大约低1/3),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
电子信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生产型增值税在电子信息产业中存在税负不均。通过对电子信息产
业不同注册类型企业增值税税负分析,不同
口径的内资企业增值税负担
率(增值税与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与工业增加值对比)都明显高于港澳
台资和外资企业。这
种状况不符合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国内企
业与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从长远来说,更不利于本土企业的发展壮大
和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
高、技术发展速度快、设备更新频繁的电子
信息产业的发展。而收入型
增值税,由于方法设计不足和我国征管能力水平的限制,也不适合我国
采用。借鉴国际先进国
家的经验,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情况,实行消费
型增值税是未来增值税转型的政策选择。
1.调整国家对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
策往往是对所得税的优惠。目前,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的经营效益较差,加工制造的产业
特质使企业背负
了较高的增值税税负,而微薄的企业利润又使企业享受
不到在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因此,建议对现有政策进行调整,将税
收
的减免环节前移,降低增值税,适当提高其他税种。
2.扩大电子信息产业内增值税转型的范围。在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
以及国家继续扩大试点的政策基础上,建
议加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
税转型的步伐。尤其是对现有生产型增值税税负较高进而影响和制约产
业发展,而转型不会
对财政造成很大压力的电子信息产业,可以通过“
行业+试点”的方式,加快对电子信息产业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并以点
带面,推进全行业增值税转型。
3.转移和分散增值税转型的财政压力。目前,在我国现行的23个税
种中,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四
成强,局部地区甚至超过六成,
各级财政特别是落后地区财政对增值税的依存度高。建议在增值税转型
改革中,国家应尽
快拓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的增收空间,
并在适当时机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税种,为增值
税
转型提供财力支持。
4.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缓解减收压力。增值税转型大大降低资本有机
构成高的能源、高新技术等产业的税收负
担,减轻此类企业对现行税收
优惠政策的依存度。因此,应取消相应的税收优惠,将减免税项目纳入
规范的征税轨道,为
缓解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减收压力、防范财政风险创
造条件。
5.将增量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据测算,在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约占2
/3,房屋建筑物约占1/3。机器
设备与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技术进步关系密切。因此,
外购机器设备
进项税额的抵扣,应成为增值税转型中的主角。为防范财
政风险,建议第一年抵扣税额控制在购进机械设备进项税额的40
%内,
第二年抵扣控制在60%内;对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进项
税额不予抵扣。
6.推行“增量抵扣”的温和方案。基于宏观经济形势和财政承受能
力,推行“增量抵扣”是增值税转型进程
中“最好的选择”,即:纳税
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外购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
税额,当年没有新增
增值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
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作者单位: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
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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