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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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net 2007年12月10日 16:09 产经网-中国审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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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省
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适用范围、审计工作组织、审计
内容、审计工作程序、审计结
果及运用、罚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
该省首次以文件的形式对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进行
规范。该《规定》明确审计对象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所
指经济责任为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管理运用所在企业国有资本
、相关社
会资金,以及进行有关经济活动 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规定》要求,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在省经济责任
工作领导小组的
领导下,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
国资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组织实施
。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应在每年年
底分别提出审计计划,省审计厅、省国资委依法依规实施对企业负责人
的审计。
《
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审计的内容及评价提出了明确的要
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所在企业
资产、负债、
损益和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
以及对执行国家、省经济政策法规情
况进行监督、鉴证和评价。
《规定》同时明确了应聘参与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及人员素质要求。对
未按要求履行审计职责
的审计人员,以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
拒绝、阻碍审计等行为均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处罚规定。
该《规定》强调
,省审计厅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省国资委依据
本规定组织出资管理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其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
人不得干涉;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
务。审计所需经费列入省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
款专用。企业负责人任
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
其他相关单位;审计结果将
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察、任免和奖惩时
的一项重要依据,并存入企业干部管理档案。(刘明亮;刘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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