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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据《羊城晚报》报道,12月14日,广州
番禺区港口工业区一批工人称要保障其在《
劳动合同法》里的“应有权
益”,向厂方要求“保障最低工资”,该事件有关部门还在处理当中。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一项举措,目的是保障劳动
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劳动价值能够得到最
低限度的体现。
由于向劳动者支付最低工资是一种强制性规定,一些企业于是将工
人工资制定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上,使最低工
资标准异化为本企业工人的
“最高工资”。其实,最低工资标准尽管是企业向工人支付工资的底线,
但是具体的工人工资
标准显然还应依据其劳动强度与贡献来制定,而不
能在工人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简单画等号,当工人劳动强度与贡献
达到一定程度却只向其支付最低标准工资,实际上就是对于工人劳动权
益的侵犯。
尤其一些企业不但将工人工资确定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上,而且将工
人超时加班的加班费与节假日工资等计入工
人月工资当中,导致工人实
际得到的工资尚在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如广州番禺的部分工人之所以
讨要说法,就因为厂方
“把最低工资保障设在690元/月”———690元
/月是广州番禺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这690元/月还将所有奖金
和福利
都计算在内,把周末都算在“正常工作天数”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
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
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
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
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
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等。所以在工人工资中计入加班费与福利,违反了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
实际上是对于工人应享待遇与福利的剥夺。
一些企业之所以将最低工资标准变异为工人最高工资,而且将加班
费与福利等计入其中,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
。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在
劳动者维权上实施必要的干预,除了立法应朝着保障劳动者权益方向倾
斜外,更要通过严厉执
法将已出台的劳动保护法律、政策落到实处。
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也与劳动者自身未能形成有效力量
有关。单个的劳动者是弱小的,但是劳动者
如果形成集体议价机制,在
劳动权益保护上同进同退,就能与用工者站在力量对等的地位上平等博
弈,如此,劳动者权益
才有从根本上得到维护的可能。所以,独立的工
会组织的建立与发挥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相关部门除了要不断强化劳动
执
法力度以外,还应扶持劳动者建立独立的工会组织,这既能作为相关
部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益补充,更是从根本上使劳动
者权益与社会公
平正义得到维护之所必需。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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