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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酝
酿10年,历时3年,"两税合
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宣告内、外资企业税负"分制"时代的
结束,一个崭新的
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的时代正式开启。这不仅标志着
中外企业竞争更趋公平,也势必对我国整个税收体系的架构和改革产生
新的影响。
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一直采取了
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到20世
纪90年代,我国分别对内资外资企
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整合,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
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
虽然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但是由于对一些特
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
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
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因此税率档次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
税率
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
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
年底,全国累计批
准外资企业59.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
各类税款7950
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21.12%。
但是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
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
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一是现
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
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
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
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
均
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
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
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
高;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
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
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为了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新的符合我国经济
发展现状的企业所得税法应时而生。新企业
所得税法分为8章,共计60
条。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的原则:
即内资企业、外资企
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
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
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同时,新税法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
在税收优惠方面也
作出了调整。
"两税合一",降低税率,公平税负。显然,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相比较,这部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莫
过于税率调整。新企业所得
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
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适用税率为20%"。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
税率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
业原来
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
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但从总体来
看,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由33%变为
25%,不仅使企业的实际负担降低了,而且使内资企业获得和外资企业
一样的税
率,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拉到了相同的起跑线上。正如商务
部长薄熙来在两会期间表示的:"两税合一"对各种类型的企
业会产生
不同影响,但建立一个公平合理开放的市场环境,对大家都有利。
保持平稳过度,继续优惠延续性条款。考虑到新税法对原来享受上
述优惠的一些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
税法在附则中对于外商投资
企业规定了优惠延续性条款。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
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
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
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
期限从本法施行
年度起计算"。如:对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
业,其适用税率将会在新税
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例
如,15%的税率将会依每年2%的比例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享受
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
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遵循国际惯例和税制改革方向,增加税法的技术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国际惯例,实行法人
税制。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
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
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同时,从技术和法律术语角度,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
"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
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
务,一般只就其来源
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
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
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
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
优惠扩大
到了全国范围,调整后对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支持扶持的产业
和企业会更加有利。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国家鼓励企
业重视节
能环保的政策,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
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第二十
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
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十四条还规定"企
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
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鼓励企业回报社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
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这比最初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所规定的10%的比例还提
高了2个百分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
说:"这体现了中国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通过税收手段推动社会财
富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意识和决心。"
强化防范"偷漏税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强化了对偷漏税的防范,
专门设有"特别税收调整"一章,共8条
,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合作产
生的成本支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
的定价,由税务机关
与企业协商确认;企业需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
告表。而在旧税法中,仅有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不按
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企业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
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
合理调整。"
除了上述的修改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保留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中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保留了对国家重
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
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
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
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
业
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等。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
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
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
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
现"五个统筹"、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
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
呼
声。啜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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