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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国家富民政策力度的加大,各类基金基数不断增大。住房公积金、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规模庞大、
资金来源稳定,是商业银行争相追逐的对象。基金存入银行,其利息收入理所当然应归集到基金增值收益中去。然而,在审计
中我们发现,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与基金管理单位往往达成协议,由银行再以高于法定利率支付利息,供基金管理单位化公为
私,设立"小金库"。
基金利息是如何"走私"的呢?其一,基金管理单位将本可定期存放的巨额资金以活期存款形式长年存放银行,
与银行达成口头协议,由银行根据实际存放时间,按固定存款利率付息,将高出活期存款利息部分从其他渠道划给基金管理单
位。其二,即使基金管理单位将资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但按照《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只
有3个月、半年、1年3个档次,资金虽然长期存放银行,却只能以1年期存款的方式常年滚存,按1年期付息。在这种情况
下,基金管理单位、银行达成口头协议,由银行私下从其他渠道支付高于1年期利率的利息。这块高于正常利率的利差,银行
一般以现金形式支付,极易演变为基金管理单位的"小金库"或被私分。
基金利息"走私"较为隐蔽,也极易得手,如何加以防范,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对于长年不用的各类基金
,应制定有别于《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特殊政策,从制度上消除利息"走私"空间,同时,制定可行的激励机制,建
立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的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增强基金管理单位的增值动力,并严肃查处银行与基金管理单位的合谋"走
私"利息问题,加强银行监管,杜绝不正当竞争。吴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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