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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上有多份媒体,都在谈论资源税的改革,但不少"专家"、"学者"好像都没说到"点"上,其中大不该的是某些
财税"专家",这本属他们"专业业务"范畴内,竟也说起了"外行话"。如有"专家"说:"资源税改革,应扩大征税范围
,提高税率,以使资源的稀缺性特点得到充分体现。"
这样的说法对不对?让我们来重温一下资源税的立法依据--"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 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
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自然资源归全民所有,但是,由于各地自然资源条件差异很大,开发资源的企业因资
源条件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分配上的不合理,并出现了乱挖滥采、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为了
保护和促进国家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见《中国税
收制度》)。
显而易见,资源税的功能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它与"体现资源稀缺性"不沾边。"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通俗地解释,即甲矿的资源赋存条件好,埋藏浅,交通便利,易开采,成本低,国家就多征些税;反之,乙矿的资源赋存条
件差,埋藏深,交通闭塞,难开采,成本高,国家就少征点税。这么做是让"吃肥肉"的少占点便宜,让"啃骨头"的得到点
扶持,避免开发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太"苦乐不均",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
。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资源税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不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设计了不同的税率。如煤炭,开
征时最低的税率和最高的税率相差8倍;又如岩金,资源等级分了7等,最低的税率和最高的税率相差2倍。
资源税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台的一个税种,1984年形成《条例》(草案),当年对部分矿产品征收。199
3年12月重新修订颁布,1994年1月1日施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矿业税费体系中没有资源税(有
的国家叫"资源超额利润税"),在调节级差收入上,一些国家用企业所得税来替代。因为"吃肥肉"的矿山企业利润必然多
,国家依法多征它所得税就行了;反之,"啃骨头"的矿山企业盈利少,所得税交得也少。这样"吃肥肉"的和"啃骨头"的
就有了调节平衡点。
资源税的问世应该追溯到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当时这些国家土地、矿产私有化是并存的,当业主买了一块土地
,在某一天突然发现地下有矿藏进行开发而大发横财时,国家为抑制某些人的"暴利"而设计了资源税,它的立法宗旨也是"
调节级差收入"的。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了矿产资源国有化,便普遍废除了实行多年的资源税
制度,保留下来的仅澳大利亚等十几个国家。
中国自然有自己的发展模式,也不必向洋人照搬照抄。但是,把资源税的功能加以臆造,甚至修正得面目全非,
则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当前社会上有一种误区,认为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所以国家向开采企业征收资源税。其实这样的认识并不准确
,属"张冠李戴"。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是要有经济权益的体现,但不是资源税而是资源补偿费(国外称"权利金")。19
94年国务院发布第150号令,颁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第一条就写明了"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
源的勘查、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制定本规定。"
请注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这一定位十分明确。什么是"财产权益"
?自然是所有者的经济权益,它和作为政治权益、并具有无偿基本属性的税收是"两股道上跑的车"。
矿产资源不可再生,采一点,少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确是"稀缺资源"。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稀缺的资源越
来越珍贵。在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的今天,在矿产品价格中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要调整矿业税费的主要
对象是什么?是具有调节级差收入功能的资源税还是反映国家财产权益的资源补偿费?有着起码经济学知识的人不难做出判断
。其实道理很简单,当前矿产资源值钱了,意味着国家的资源财产增值了,谁要开发利用自然要向所有权人多交些钱。现行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是在十几年前定的,那时矿业处于低潮,矿产品价格低迷,显然费率早已不适应今天的形势。因此,调
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应是矿业税费改革的主攻方向,这样能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真正体现"物有所值"。那么资源
税该不该调整呢?如果按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运行实践,资源税该是一个"逐渐淡出"的税种,这有利于和国际接轨。但在"权
利金"还未在中国诞生的现实情况下,维持资源税的制度仍可作为一个权宜之计。但是,它"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不容
曲解。
事实上,经过数十年的开发,很多矿山已从露天开采进入地下,或者从浅部进入深部,但资源税率也是"十几年
一贯制"未加调整;有的矿山为了尽可能地回收资源,对边角矿、表外贫矿甚至尾矿进行开采,但也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这
的确需要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从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高度,重新科学设计不同矿种、不同地区、不同资源条件的资源税税率
,该免的要免,该减的要减,该降的要降,该升的要升,切忌"一刀切"。
国家征税是一种政治权力,当然也有发挥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目前有专家提议,资源税改革应"从量计征"改
为"从价计征",这样可以从矿产品价格的浮动中体现出市场价值,此说有一定的道理,但"破绽"也显而易见:1984年
第一代资源税以超额利润为税基,从"调节级差收入"的立法宗旨上讲是合理的;1994年第二代资源税法施行,以矿石销
售量为税基,也就是说不论矿山企业盈亏一律征收,这就背离了立法初衷。那么"从价计征"符合不符合立法宗旨呢?恐怕也
是"五十步笑百步"。一是"从价计征"很难调节"吃肥肉"和"啃骨头"之间的悬殊收益,反而使资源条件赋存条件差、开
采难度大、成本高的企业,在矿产品销售价格"一把尺子"的比照下明显吃亏,这就会导致非理性的"采富弃贫"行为迅速蔓
延;二是"啃骨头"企业效益差、甚至亏损也要征收,那么企业就丧失了开发贫矿的积极性,这对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
大局十分不利。
需要指出的是,矿业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窃以为一是要通过改革尽可能与国际
惯例接轨,以适应矿业全球化的挑战;二是改革突破口应选择体现国家财产权益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重点调整对象,以反映
资源稀缺性特点;三是在"双防"的形势下,要把握新政出台的时机,掌握改革的"度"。设计矿业税费要坚持科学性,该升
的要升,该降的要降。比如要加快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进程,矿山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和建设的采矿巷道等费用,可以作为进
项税抵扣,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这样才能保持矿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抑制通货膨胀。
现在社会舆论的关注点都放在资源税的改革上,这和地方政府的不断"诉求"和某些"专家"的误读大有关系。
为什么会这样?恐怕离不开两个字:"利益"。因为资源税是地方税,而资源补偿费是中央和地方分成的费项,由此产生的经
济驱动力便有强有弱。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本",法律、法规也一样。如果人们的实用主义到了要舍弃"本"的程度,那
么还叫"科学发展"吗?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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