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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部门紧急出台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http://www.sina.net 2008年05月22日 15:43 产经网-中国企业报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的"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涉及八大类税收,并要求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一是企业所得税·捐赠可享部分抵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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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个人所得税·受灾重可减征个税。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 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 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是房产税·毁损房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 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

  四是契税·失房户可减免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减免办法 由受灾地区省级政府制定。

  五是资源税·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 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六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定期减免。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 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是车船税·车船报废可申退税款。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 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是进出口税收·境外捐赠免征进口税。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 ,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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