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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载,董某租某检测公司的铺面房做买卖,租赁合同
约定铺面房面积80平方米,年租金9万元,租
期到2009年9月30日。
去年6月份,检测公司请相关部门对铺面房的实际面积进行了测量,
结果该房的实测面积为111平方米。此
后,检测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董
某返还多占的面积31平方米,并支付非法占用期间的费用1.3万元。
对此董某表示,现在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且自己也从未拖欠过租金,
故不同意某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某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检测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做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魏曙钊法官称:董某占有诉争房屋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该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
律规定,双方均应依合同约
定履行各自义务。
另外,双方最初约定的租金并未以平方米为单位来计算房屋租金,
而是直接约定房屋租金总额。且董某作为承
租人,没有实测承租房屋面
积之义务。
由于双方约定的标的为该房屋的整体,故某检测公司要求董某返还
所占房屋面积及支付占用费,是没有法律依
据的。据此,法院做出上述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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