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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能源环境瓶颈我国全面修改节能法

http://www.sina.net 2007年11月02日 10:15 产经网-中国审计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 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 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 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 锐的矛盾。

  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 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 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 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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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人士指出,较之于现行节能法“节能是 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 远战略方针”的定位,这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过去我们更加看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增加多少,现在应 当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更加强调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 志在28日召开的新闻 发布会上说。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节能 工作形势严峻。2006年,我国单位GD 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 确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 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显然已不能提供足够的推动力。

  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与1998年1月1日开始 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 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 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 考核评价 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 核评价的内容。”

  李命志指出,落实节约能源法关键在于政府。新的节能法更加完善 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 也对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 作作出了规定。“这次法律修订强化了对不执行、不落实节约能源法应 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 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针对 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 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 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的节能法还专 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 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 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 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说, 修订节能法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 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 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 五”节能减排目标, 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王优玲;周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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