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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饮用水源排放剧毒废液最高罚50万

http://www.sina.net 2007年11月29日 13:50 产经网-中国企业报


  日前,国家环保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饮用水 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表示,向水体 排放剧 毒废液的,最高可罚50万元。

  意见稿规定,因饮用水水源被污染而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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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 时也可划定准保护区,这些保护区均应设立 确切的地理界限,并安装明 显的警示标志。

  同时,在以上任何级别的水源保护区内,有违法向水体排放剧毒废 液的,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 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 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 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 污染物废水、废渣的,将被处于最低5万元、最 高50万元的罚款。

  此外,在饮用水源地,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者 其他废弃物等行为也被严令禁止,如有上述 行为,在准保护区内可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二级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内处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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