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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
新建烧碱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
及以上(老企业搬迁项目除
外),新建、改扩建聚氯乙烯装置起始规模必须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
"除搬迁企业外
,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和与其
相配套的烧碱项目。"为促进氯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防止低水平重
复
建设,提高行业综合竞争力,按照"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的
可持续发展原则,日前,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氯碱(烧碱 、聚氯乙烯)行业准入条件》(简称《
条件》),自2007年
12月1日起实施。
在产业布局上,《条件》规定,新建氯碱生产企业应靠近资源、能
源产地,有较好的环保、运输条件,并符合
本地区氯碱行业发展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
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
铁
路、水路干线两侧及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
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
方所规定的环保、
安全防护距离内,禁止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和烧碱生产装置。
在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方面,《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电石
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制
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
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现有电
石法聚氯乙烯生
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必须达到
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新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配套建设大型、密
闭式电
石炉生产装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改扩建烧碱生产装置禁止采用普通金属阳极、石墨阳极和水
银法电解槽,鼓励采用30平方米以上节能
型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扩张
阳极、改性隔膜、活性阴极、小极距等技术)及离子膜电解槽。鼓励采
用乙烯氧氯化法聚氯
乙烯生产技术替代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技术,鼓励
干法制乙炔、大型转化器、变压吸附、无汞触媒等电石法聚氯乙烯工艺
技术的开发和技术改造。鼓励新建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采用新型干法
水泥生产工艺。
在能源消耗方面,《条件》具体规定了新建、改扩建烧碱装置单位
产品能耗标准。推广循环经济理念,提高氯
碱行业能源利用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建设热电联产、开展直购电工作,提高能源利
用效率。
在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方面,《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烧碱、
聚氯乙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
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
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
身的管理制度。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产生的
废汞触煤、废汞活性炭、含汞废酸、含汞废水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
废
弃物的管理规定,严格监控。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企业
必须达到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
评价指标体系》
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必须要有电石渣回收
及综合利用措施,禁止电石渣堆存
、填埋。
《条件》还要求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
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
、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
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
不得进行试生产。
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
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烧碱、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
持,电力供应单位依
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
目的建设。李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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