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国法制史上,若要评选一个“难产之最”,恐怕非《电信法》
莫属。从1980年开始,历经27年,针对《
电信法》展开一轮又一轮的调
研论证、意见征求,可是,又一次次地被全国人大认定为“条件成熟时
安排审议的法律草案
”。尽管早在2005年,《电信法》已列入全国人大
的立法计划,但其出台的前景至今仍不见明朗。
这些年来,《电信法》即将出台的消息,曾一次又一次地占据各大
报纸的版面, 可是到头来,仍是接连的“忽
悠”。对于马拉松式的立法
过程,立法者自有苦衷。电信业管理体制处在转型期,业内市场竞争机
制还不健全,《电信法
》难免处处受阻。
目前,电信业讨论最热的话题莫过于3G,全新的多媒体服务将催生
出移动通信新的价值链。然而,《电信法
》的一再迟到,犹如摆在3G面
前的一块绊脚石。
27年的预热,市场对这部监管行业的法律,已经从最初的需求走向
了渴求。原有的《电信条例》无法满足社
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公众对于
电信市场上的垄断、霸王条款等早已怨声载道。这些情况都亟待一部正
式的国家大法来规范
和调整。“制度供给”为何又迟迟跟不上时代需求?
与其说这是立法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还不如说这是《电信法》的法
律性质使然。作为一部电信领域的“反垄断法”,它出台的根本目的是
要完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公正,维护大多数
公众的权益。而这,
正橇动了许多利益部门敏感的神经。
制度的变革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就像一项工程建设,它需要规划
设计、拆除旧的建筑物、清理现场,也需要
考虑建筑可能存在对他人潜
在的损害。制度的构建也是一样,也会产生外部效应,甚至改变权力和
财富的分配。就我国电
信立法而言,作为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动性变革”,
其所遇到的阻力,一方面来自其他行为主体和利益集团,取决于支持变
革的主体、集团与反对变革的主体、集团的力量对比及其变化;另一方
面,也取决于税收或其他因素而产生的政府偏好,
以及政府机构的官僚
化程度等。所谓“一法牵万心”,它背后的利益牵扯使得这种“制度不
均衡”的状态长期持续着。
一部完整的法律是改革成功的基础和电信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一
直以来,我国电信市场的管制却基本沿袭的
是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
由于立法的滞后、整体性法律架构的缺乏,产生了无法可依、有法难依
的问题,部门相互扯皮
、企业各自为战、市场秩序混乱等情况也时有发
生。法律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因为它是一个持久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
。道格拉斯·诺思说:“对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不
是技术因素。”要造就我国电信产业的辉煌,一部好的
《电信法》应该
尽早出台。彭兴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