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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渠道复杂、参与主体混乱、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政府监管难度
大……长期以来,建筑材料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
题,严重影响到建设工
程的质量。
为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
环境保护,北京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内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
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
干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
全方位规范管理
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住宅与公共建筑都对建材产品
提出了新的要求。北京市由于在建工程规模
大,使用的建材品种多、数
量大,除砖、砌块等以本市企业供应为主外,钢材、水泥、卫生陶瓷、
石材、散热器等大宗建
材产品外地供应的比重越来越大,供应渠道复杂、
参与主体多、质量良莠不齐,监管难度大。
本次出台的《规定》将原有分散在各项法规、规章中的监管措施加
以集中,并提出进一步监管要求,明确了相
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联动机制,规范了各级管理
部门的职责,同时还明
确了社会监督与社会组织作用并建立了举报奖励
制度。
全过程推优限劣
《规定》要求,建材产品自建设工程设计选用开始,均必须遵循从
推优限劣、质量保证到进场检验的各项要求
。建设单位与供应单位可签
订工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符合
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
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
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
明
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购、选用不合格建材;施工单位对其
采购、使用的建材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
工程建设标准、
设计文件和合同及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
同时,还要建立并完善建材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
格供应商选择、建材进场验收、质量检测和
标识、储存、保管、发放、
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材符
合规定的质量、安全、
节能、环保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材严
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不得签字。
未
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
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
按照招投标文件
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施工单位在建
材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产品
、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
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
多方法保障执行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给予严格的监管
和查处。
按照《规定》的内容,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
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或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区
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由市建
委统一建立可追溯的档
案库;市和区、县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材,
由
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对施工单
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
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市或区、县建委
可将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
不合格
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不合格产品是外埠企业
生产的,对
生产企业的处罚移交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规定》要求,国家和北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
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本市限制使
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
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违规行为的,
除依照法规处罚外,还
要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
管理办法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对规范北京建设材料市
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王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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