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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志国)新版《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近日正
式公布,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签
定装修保修期、持证上岗、
装修材料不合格3倍罚款等规定成为“新规”的几大亮点。
南京市装饰协会秘书长孙建设向记者介绍了新版《南京市装饰装修
管理条例》的一些新规定。孙秘书长说,以
往一些装饰公司在装修中使
用不合格材料的行为,将会受 到严厉惩罚,《条例》明确规定,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使用不符合
产品质量要求和环保要求材料的,由装饰装修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处以不合格材料总额1-3倍
的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且相关单位应当持
营业执照以及专业
人员的相关资料向市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备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无证
上岗的,可以对建筑装饰装修单
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不仅从事装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从事装饰装
修
的工作人员也要持证上岗。《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规定了装饰装修
的保修期。《条例》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在正常使
用条件下,最低
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
有这个保修期限,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条例》在多处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装修行
为划定了一些“雷区”。《条例》规定,未
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不得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
壁柜、门窗洞口;个人
装修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
生间、厨房;不得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损坏房屋原有节
能
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等等。
孙建设认为,新版的《条例》更加关注住宅装修的环保问题,更加
注重对从事装饰装修工作人员的培训,更加
注重规范居民住宅装饰装修
不良行为。同时,针对经常出现的装饰装修监管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
《条例》中增加了装
饰装修监管部门“不作为”行为要求的条款。赵志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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