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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部利用电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
生产水泥项目的规模和工艺放宽限制,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电石渣综合利用。
目前我国在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方面,存在着与现行水泥产业政策相矛盾的问题,使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在
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信贷融资等方面受到很大影响,许多项目 无法建设,电石渣综合利用率难以提高。针对上述情况,《通
知》规定:
一、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不受产业政策所定规模的限制,
但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鼓励规模较小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与周边水泥企业或其他可消纳电石渣的企业合作。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生产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
渣生产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三、现有电石渣水泥生产线可以采用湿磨干烧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新建电石渣水泥生产线装置必须采用新型
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四、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企业,经国家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 江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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