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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8年第7号令,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
总署发布2008年第6号令,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8年
第5号令,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这3个办法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对 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
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援
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以及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的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
均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
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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