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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7日,中信银行成功挂牌上市,同时也引起了一场官司。
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诉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
纷一案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要求支付100万元尾款并支付诉讼费用。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东城
法院获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尾款尚存百万缺口被诉
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中信银行委托他们
为该行各地分行所辖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进行
评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
尾款100万元在中信银行挂牌上市后10日内支付。现在中信银行已经改
制成为股份有限公
司并在沪、港两地挂牌上市,尾款100万元的付款条
件已经成就,但中信银行却拒不支付。
据了解,2002年,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实施改制上市计划。
2002年3月21日,中信银行分
别与北京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署了土地评估协议和资产评估协议。北京中地
联合房地
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行各地分行所辖范围内的土地资产进行评
估,资产评估和咨询策划服务费共计350万元。根据协议,
中信银行在
上市前应分别支付两家公司250万元和490万元评估费用,并在完成上市
后10日内再支付100万元和
210万元评估费用。
但之后股改的进展并不如公众所预期的那样进展顺利,而由于中信
银行的改制工作未能获得香港监管部门的批
准,导致股份公司未能挂牌。
据此,中信银行认为与两家评估公司的协议就此终止,拒绝支付剩
余未缴款项。中信银行律师认为,原告5年
前的评估报告已无法派上用
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日前
的庭审现场,中信银行
委托人明确表态将拒绝法庭调解。
协议约定主体成争议焦点
据了解,由于中信银行经过了两度股改才完成挂牌上市,但合同中
只约定“剩余100万元在中信银行挂牌上
市后10日内支付”,并未约定
挂牌上市实体的具体含义,因此协议约定主体也就成为双方争议的最大
焦点。
中信银行认为,2002年,由于中信银行的改制工作未能获得香港监
管部门的批准,导致股份公司未能挂牌
,由此双方签署的评估协议主要
目的已经落空,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协议当时即应自然终止。中信银
行2006年的成
功上市与2002年的改制完全不同,可以说“此上市非彼上
市”。现在,中地联合房地产评估公司明知5年前的评估报告
已无法派
上用场还来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支付。
但两家评估公司均认为,虽然中信两次改制主体不同,注册资本金
也不同,但企业法人实体并未发生变化。且
中信的改制曾经受益于两家
公司的评估报告,因此应该依约履行合约支付最后款项。
据了解,除了中地联合评估公司的土地评估协议,中信还与中资资
产评估公司签订了总额700万元的委托协
议,目前已经支付了490万元,
剩余210万元在中信银行挂牌上市后10日内支付。2006年,中信银行已
经完成
了H股和A股的上市,因此两家评估公司认为中信应该依约履行付
款责任,但至今仍未收到余款,于是相继将中信银行告上
法庭。
据悉,中资公司诉中信银行案已在近日开庭,法庭目前均未宣判。
刘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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