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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2007年是投资理财的大牛市,但市民陈先生却遭遇了烦心事。他在2006年底斥资10万元购买某银行一
款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为1年),当时银行宣传的预期收益率为0%-16%。但当到收益支付日(2007年12月28
日)时,该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却为零,最终仅获得39.6元,连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都赶不上。对此,陈先生深感不解。
据了解,近期深陷理财"零利率门"纠纷的消费者远非陈先生一人,且众多投资者均 认为,理财收益与预期相距
甚远,因而纠纷不断增多。针对这一焦点问题,1月22日,MSN理财大学特意组织了专家论坛,到会的专家、律师一致认
为,有法可依,但是监管缺位;信息披露不透明、不对称;以及理财市场和老百姓的理财素质未能同步提升,致使部分投资人
对理财产品了解不充分、风险认识不足,是造成理财投诉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会出现投资者和银行
都觉得自己受了委屈的尴尬局面。
投资者直指"潜台词"
随着市民手头可支配收入越来越多,中国老百姓逐渐摆脱了"一分钱掰成两半花"的窘境,并开始有了理财的愿
望和需求。然而,连日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不理想现象却引起了市民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目前投资人与银行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投资人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与在购买时银行所宣传的预期收
益率差距非常大。投资人感到自己被银行误导,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陈先生介绍,银行工作人员当年销售该产品
时,对产品的风险没有充分地提示。
无独有偶,投资人乔先生也表示,银行方面在宣传时对于投资人的风险提示明显不够。
据乔先生介绍,银行销售人员在推销过程中有一些"潜台词",如果投资者不加甄别很容易被误导。比如银行方
面宣称,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为0%到16%,且上不封顶。"它隐含的意思是什么呢?就是说达不到16%,也应当在1
6%附近,起码也应该在10%以上吧。这就很容易让投资者理解为,这个产品不仅本金安全,而且收益率最差也应该在10
%左右,从而忽略了收益率为0%的可能性。"在乔先生看来,"投资者的不成熟的心态恰好被银行工作人员所利用。"
随后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外资银行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远比中资银行充分。目前,个别中资银行在发行理财产
品时,并未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大多只有一张A4纸大小的宣传材料。而汇丰银行发行QDII产品时,其产品说明书却
用了整整一张A4纸的篇幅提示风险。该风险提示还假设了3个具体的场景:两年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升值为6.912比1
时、汇率不变时和贬值为8.064时。其中,当人民币升值为6.912时,该QDII产品可能亏损46%。
此外,投资人陈先生还特别强调,虽然银行提供了产品说明材料,但材料用的都是专业金融术语,"简直可以说
就是一份天书,而且收益计算方法也非常复杂,远不是普通百姓能看懂的。"因此,他提出:"银行理财产品的合同能不能通
俗化一点儿,让普通投资者也能看得懂。"
银行否认"误导"
针对投资人的质疑,银行相关人士迅速作出回应: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中国来说历史不长,是顺应公民个人理财的
需求而生的,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有不同的看法bn是很正常。但银行绝不可能是故意给投资者"挖坑",银行方
面不可能以牺牲投资者利益来换取自己的收益,因为这事关银行声誉和回头客。如果银行故意拿一款高风险、零收益产品"忽
悠"投资者,那纯粹是拿自己的信用玩火。
银行有关人士还表示,理财产品不同银行储蓄,它是一项投资。银行现在都实行金融超市,给老百姓提供各种金
融产品和服务,具体买什么产品和服务全由消费者决定,银行只充当理财顾问的角色。投资者如果单纯地看最高或预期收益率
就去投资,那是完全错误的做法。要知道,银行理财产品涉及股票、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多个领域,预期收益率根据募
集的资金以及相关投资领域的市场收益预期,是没有定数的。也就是说,预期收益率与实际收益可能差距很大。所以,银行方
面始终要求理财经纪人做到:如实介绍,慎重产品预期,认真签定合同与风险承诺。
但这位银行人士也不否认,提高销售人员素质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金融消费的初级阶段针对目前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委屈"的现状,参加MSN理财大学组织的专家论坛的
有关专家、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造成这种窘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目前我国的普通投资者的专业理财知识与能力
,未能达到与理财产品同步发展的水平,尤其是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亟待增强;另一方面,我国个人理财产品尚处于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状态,尤其是有关部门的监管亟待加强。
关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聚和律师事务所的李晓均律师告诉记者,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早有严密的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
,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
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
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她强调:"法律规定早就有,而且几乎是对广大的投资者非常有利的规定,但是投资者却不懂,也不知道,这是
投资人亟待提高的地方。可是,作为银行方面呢?也许因为管理机构的庞大等原因,目前银行还没能做得很好,但这应该是一
个逐渐的过程,因为毕竟中国的银行市场化时间非常短,有些东西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需要通过实践来进行调整。"
上海金开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梁辉先生也特别强调:"如果说2007年是居民理财意识的觉醒元年,
那么,2008年就应该是理财风险教育年。这里所说的教育不仅特指普通投资人,也包括各银行的理财经纪人,以及相关管
理机构。毕竟,中国还处于金融市场的初级阶段,特别是对于金融消费来说更是一个初级阶段,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去学习
。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患于未燃。"
最后,MSN理财大学与有关专家、律师以及部分投资者共同发出倡议,为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共同支招。
针对核心问题,与会人员认为,投资人应不断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理财能力与风险意识。市民购买理财产品时,
要先"学习",尽可能地掌握必需的理财知识,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最好根据自己的投资理解水平,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
力和心理预期的产品。
同时,还建议投资者要牢记"三不",即看不懂的合同投资人不签字;不理解的理财产品不购买;超出个人风险
承受能力的投资型理财产品不投资。周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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