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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的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财产,基金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加强财务管理,将资金切实有效地用于促进公益
事业发展。笔者认为,基金会要注意防范六方面的风险。
一是部分基金会借助社会力量筹资时给予高额劳务报酬,使劳务报酬有变质为商业回扣的嫌疑。如有的基金会由
于人手有限,就借助个人和其他单位等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劳务报酬,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该劳
务报酬高达筹资总额的 30%甚至更高,就有变质成为商业回扣的嫌疑。
二是部分基金会将捐赠资金返还给原捐赠单位使用,使公益性捐赠成为捐赠单位规避税收的地下通道。如果基金
会将收到的捐赠部分返还给捐赠企业,则企业实际上规避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基金会将捐赠资金
扣除一些费用后再予以返还。例如:接受捐赠100万元返还90万元,但这也同样在客观上使企业规避了一定数额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
三是部分基金会尚未树立科学的保值增值理念,资金运作违背合法安全有效原则。有的基金会理财意识匮乏,一
直将资金存在银行。虽然基金会的银行存款账面数字在增长,但实际购买力却在不断下降。也有的基金会为了追求所谓的高收
益,将资金委托给不具备理财资格的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基金会带来高风险,更是有悖《基金会管理条例》
规定。
四是部分基金会尚未将代表机构账目归并入总账目,基金会整体财务情况难以真实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
些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但由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这类基金会如果改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业
务主管单位,同时委托地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存在独立账目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但有的被合并
入省级类似基金会,作为其代表机构却未将其账目并入基金会总账目。
五是部分基金会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违反决策程序,财务管理存在重大隐患。有的基金会在使用数额巨大的资金时
,未经任何决策程序,甚至是直接由相关人员口头授意财务人员操作。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即使在紧急情况时,也
必须立即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汇报,在基金会各负责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事后向理事会其他成员通报情况,并
形成会议纪要。
六是部分基金会对资金使用结果缺乏追踪和监督,资助资金在中途被滞留。有的基金会将资金拨付给接受资助的
单位后,就认为已经完成公益使命了,实际工作中,有的资金或许会滞留在接受资助的单位账户上,甚至很长时间都难以最终
落实到资助对象或者资助项目上。《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会应该要求申请资
助的单位在申请资金时进一步细化用途,从源头上加强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管理;应该对资金拨付后的最终使用结果予以追踪检
查,从结果上实现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管理。 王劲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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