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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杭州市农税征收大厅里张贴了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一则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个人出售非
普通住宅和非住宅,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由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代征。至此,杭州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具
体细则终于出台。
根据通知,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增值额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分四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
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但如果个人在转让二手房时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
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征收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即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交易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通知还规定,个人转让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
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李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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