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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杉
时报讯(记者 李杉 通讯员 曾岚 王凌 卓银玲)日前,广州市财政、地税部门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其中规定转让房产的印花税税率由0.3%。调整为0.5%。。
市地税局表示,此前政策规定商品房买卖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按“购销合同”项目来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去年11月27日正式发布《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主要目的是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以及完善税制。
由于该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时间,根据法律原则,有关政策应从正式发文时间,即去年11月27日执行。因此,在该时间以后发生的房产转让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来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5%。。此外,根据规定,在进行一手房买卖时,房地产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由房地产公司自行贴花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广州地税还强调,此次商品房买卖印花税税率的调整并不涉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因为二手房买卖合同一直都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项目缴纳0.5%。的印花税,购房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印花税由房管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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