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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蔡雪婧)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公积金贷款。
昨天,市建委、市政府房改办和公积金中心联合起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据介绍,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决职 工住房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建委等三部门联合起草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凡是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规
1.凡是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2.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4.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处罚
1.对经查实确有此类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
2.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3.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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