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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规定:房屋租赁登记禁收任何费用

http://www.sina.net 2008年01月03日 11:25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马力)《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委等部门昨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这一规定的通告,房屋租赁登记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到所在地服务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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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根据昨日发布的这份通告,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应于今年1月1日起,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房屋出租登记则应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等内容。

  而服务站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宣传、巡视检查以及日常服务工作,并对房屋的租赁信息保密。服务站依照《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此外,市建委等部门要求,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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