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国务院1月7日发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于建设用地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标准,对于部分闲置用地将征收土地闲置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
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