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土资源官方网站公布了《土地登记办法》,这是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于2007年12月30日签发的国土资源
部第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将于2008年2月1日实施。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提升原《土地登记
规则》法律层级并进行 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该《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章78条,分别从总则、一般规定、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登记、土
地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对《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办法》明文规定,土地登记: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
以及依法规定需登记的其它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
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按《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
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办法》还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
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
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该《办法》以独立章节对土地权利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
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办法》还要求县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办法》还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乔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