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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经适房5年内禁按市场价出售

http://www.sina.net 2008年02月19日 09:48 新京报


  ●“新房”确需出售按原价回购;满5年须补70%差价;已购经适房上市政策征求意见

  ●“老房”满5年后按市场价出售要补交10%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住保部门优先回购

  本报讯 (记者马力)昨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政策也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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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已购经适房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新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满5年的经适房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但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政策区分“老房”“新房”

  昨日开始征求意见的新政策区分了“老房”和“新房”,其以政策发布之日为节点,之前或之后签订购房合同,按照两个办法执行。

  “新房”(政策发布之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方面,已购经适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新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低价出售按指导价算价差

  如果是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如果出售经适房的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商品房指导价格,则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补交差价可获商品房产权

  由于经适房是有限产权,因此按照市场价购买的二手经适房能否获得完全产权,一直是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昨天发布的政策中规定,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的已购经适房,可以取得商品房产权。

  此外,房屋的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然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满五年“老房”可市价出售

  对于政策发布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老房”满五年后,按市场价出售的要补交10%的差价。

  对于市民此前已经购买的经适房,未满五年的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将按照“新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原价出售或由住保部门回购。同时,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将予以退还。

  满五年的“老房”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与“新房”不同的是,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则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适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与“新房”的办法相同的是,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适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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