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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对象】
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优先购买】
下列家庭可优先购买:
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申购程序】
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备案:市建委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上市交易】
已购经适房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新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满5年的经适房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但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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