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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健玮)日前,北京市建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中首次
实行不对等金额担保。根据规定,同一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不良行为的一方只需要提交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10%的
工程担保,而有过拖欠工程款的不良记录或因合同履约争议损害购房人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开发或承
接新项目时要缴纳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30%的工程担保。
据北京市建委副主任孙乾介绍,北京市在2004年推出建筑公司担保制度,当时并未区分企业信用等级,一律
缴纳施工合同价款的10%作为担保金。由于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无法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导致施工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
定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合同履约争议间接影响了购房人或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此次出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目的就是充分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制约和规范作用,鼓励没有
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继续依法诚信经营,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共同构建"守信得偿,失信受罚"的市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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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讯日前,北京市建委与北京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
行)》,强调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合同履约的全过程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要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为主、政府外部监督相配合,行业协会积极引导"的合同管理体系;建立
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改进和完善合同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委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合同监管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信用、司法手段,加强合同监
管。试行办法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王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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