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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
下简称《处分办法》)。根据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这套《处分办法》,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
费用,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撤职处分。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促 使土地管理秩序保持了总
体稳定、趋向好转的态势。但是,违法用地、滥占耕地等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土地管理形势依然严峻。据介绍,监察部和
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0年3月2日施
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土地执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日益增多,《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
要求,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处分办法》共24条,对应受处分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处分等作了明确规定。《处分办法》指出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
征地的;(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处分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将受处分。
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贯彻实施《处分办法》,是在土地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
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的重要体现;是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迫切
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处分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处分办法》的精神实质。要认
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要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维护《处分办法》的权威,加强对土地管理
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袒护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现象,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
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切实保护耕地,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和查找土地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容易滋生腐败的薄
弱环节,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处分办法》的各项贯
彻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从事土地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公务员认真学习《处分办法》,严格约束自己的行政行为。要
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认真执行《处分办法》的各项规定;要加强公务员管理,促进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的实施。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处分办法》的施行为契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
严格土地执法。要制定专项培训计划,使有关人员真正把握《处分办法》的精神实质,系统掌握各项规定,确保执法的统一性
、准确性和严肃性。要加强与任免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沟通与配合,提高执法效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处分办法》的监督检查。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完成时代赋予的坚守18亿亩耕
地"红线"的历史使命。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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