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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驻京记者朱婧)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管理,交通部日前颁布了今年第2号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
舶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将自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的《船舶保安规则
》同时废止。
根据《规则》,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并且应随船携
带。中国籍船舶应向中国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 请《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
超过5年,《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船舶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
周年之间,至少申请一次船舶保安期间审核。
《规则》指出,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直接向交通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船舶保安计
划》审查申请,《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换该计划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设备。
《规则》强调,为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船公司应当每隔3个月进行一次船舶保安训练。(《规则
》内容详见4月16日七版)朱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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