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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境内展览会期间合理消耗、散发的展览用品,可按照有关规
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是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新规
定。该《办法》已于
今年2月14日经国家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明确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
内复运出境、 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
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
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
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七)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
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
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
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办法》特别提到,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展览用品,
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
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
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税,主要包括:1
.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
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样品;2.为展出的机
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3.布置、装饰临时展
台消耗的低值货物;4.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
发的有关宣传品;5.供展
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此外,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
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
关免税的规定。
《办法》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
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暂时
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
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
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
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
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
长期届满应当
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家重点工程、国
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
览会的
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
关总署审批。
《办法》规定,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
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
的货物。除我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
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
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办法》同时规定: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
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
不属于复运出境。海关对用
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以及进出境租赁货物不适用本《办
法》。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不
适用本《办法》。
《办法》最后指出,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
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
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
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肖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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