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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如何划分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责任?10月24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的道
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此作
了进一步明确。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第76条
涉及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责任
划分的有关规定,3年多来备受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
车驾驶人已
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
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
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
车驾驶人和行人的立法宗旨。但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
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
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条款规
定
得不够具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修
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
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
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
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负60%的赔偿责任;(3)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
车驾驶人承担40%的赔
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
该条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
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白景富表示,上述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
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
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
一步增强了该条款的可
操作性。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表示,全国各地机动车的责任体例
标准也将在此次修法后获得统一。程刚;崔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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