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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期间,王非(化名)、李萌(化名)等人乘坐10月3
日17时30分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到上海游
玩。已经顺利登机的王非、李
萌等旅客在机上静静等待航班的起飞。谁知一等就是40分钟,飞机依旧
在机场丝毫未动。
旅客们早已纷纷询问机场工作人员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但得到的答复是不清楚。由于在机上没有得到机场方面任何延误航班
的
解释,沉不住气的旅客便走下机舱要求机场方面对事情进行解释,并要
求机场给予延机经济赔偿。机场工作人员称要请
示领导,直至22点40分,
机场负责人才与旅客会面,他 声称航班延误是由于机械故障,但并未对
事故进行很好解释,
仅答应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经济
赔偿”。最后机场给予每名旅客经济补偿100元。
事后,王非、李萌等旅客认为机场延误班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
的合法权益,而且补偿金额过于微小,与他
们的实际损失不符。遂向法
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机场另行赔偿旅客经济损失100元至1100元不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机场负责人辩称赔偿在法律上无条文可依,但
机场考虑到确实耽误了旅客的时间,给旅客
到上海后接待、住宿、交通
等方面造成了不便,因此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
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
了及时运送的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因此应承
担责任。根据旅客实际损失多少,法院判决机场赔偿旅客60元至500元
不等。分析
航班延误,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如若负责,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本案中,机场有关工作人员认为,航班延
误的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条文可
依,因此,机场支付给了旅客经济补偿而非经济赔偿。这一说法是缺乏
法律依据的。依据《
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
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
见,航班延误,承运人违反了及时运送的义务,显然构成了违约,应当
由其承担责任。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对具体的
责任方式作出规定,
但机场并不能因此认为赔偿无法可依。依据“特别法无规定时适用普通
法”的原则,此时应当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
111条规定,机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机场方
面的原
因造成的,旅客并无过错,因此,机场方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旅客因为航班延误导致其深夜到达上海时接待、住宿、
交通等不便
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马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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