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著作权官司使得闻名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再次成为人
们关注的“焦点”:洛阳职业摄影师“老牛”状
告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发布广告,而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则反诉摄影
师未征得其同意和支付相关
费用拍摄照片。
9月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从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洛
阳职业摄影师“老牛”状告洛阳龙门石窟
管理局一案由于龙门石窟管理
局提出反诉,开庭日期由9月1 1日推迟至10月9日。
摄影师作品被擅用
张晓理是洛阳一职业摄影师,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新闻摄
影学会副秘书长,“老牛”是其主持的洛阳
信息港摄影在线版块的“版
主”网名。
2007年4月,“老牛”在浏览省内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纸《大河报》
时发现,该报2007年4月11日
B01版发布的“夜游龙门,感受光影魅力”
半版彩版广告中使用的4幅龙门石窟夜景照片,全部是自己发表在国家
级媒
体的摄影作品。而他本人并没有授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用于商业广
告用途。
“老牛”委托律师向广告的委托方龙门石窟管理局和发布方《大河
报》发出律师函,要求如实告知该广告的图
片来源、使用的范围、次数
和影响。洛阳龙门石窟管理局做出回复:“一、龙门石窟的卢舍那大佛
已经被注册成商标,使
用卢舍那大佛做广告与任何人都没关系;二、龙
门石窟管理局与该都市报广告部签订的有广告制作委托协议,广告是对
方
制作的,与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关系。”
“老牛”认为,上述二单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遂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
决二被告在《大河报》上以
同样篇幅的版面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提起反诉
6月1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此案原定于9月11日开庭
审理,后被再次推迟。8月20日,
龙门石窟管理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反诉,直指“老牛”违约侵权在先,要求“老牛”销毁违法制作的摄
影作品,赔偿
龙门石窟管理局经济损失2.4万元。
龙门石窟管理局在反诉状中说,按照国家文物局2001年颁布的《文
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制作出
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
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摄所发生的
文物保护利用费、
文物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因拍摄文物影响正常开放所
造成的门票损失费。因此,原告以违约侵权方式拍摄的作品在报纸或网
络上发表营利,其行为属于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风景名胜区拍照是否要交费
摄影师作品被擅自用于广告得不到赔偿,反而被风景名胜区管理部
门反诉违约侵权,引起了文物界、法律界、
新闻界特别是摄影爱好者的
密切关注。
一位网友在帖子中写到:文物景区是社会公共资源,是全世界人们
陶冶情操、增长见识、感受历史的地方,故
宫、长城、天坛等等每天有
那么多游客在拍照,也没有见谁向文物部门申请批准、交费呀?当然,
假如文物旁明确有“禁
止拍照”的告示,游客拍照了并拿出去营利,才
可能构成违约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
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
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
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以制作
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
的摄像、照相采访是不需履行报批手续的。本案
中摄影作品全部是张晓理先生在伊河对岸拍摄的远景照片,龙门石窟管
理
局对拍摄没有提供任何劳务帮助;同时拍摄行为也没有影响任何观众
参观游览龙门石窟;最终效果反而是通过宣传吸引了更
多的游客参观游
览龙门石窟。
河南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金认为,即使“卢舍那大佛”
文字或者图像等被注册成了商标,“老牛
”没有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
就不构成商标侵权;从照片上看,“老牛”拍摄的是整个景区的夜景,
不是以特定的文物
为对象,类别应属新闻图片,与反诉方说的“禁拍”
对象属偷换概念。此案再次提醒各方,擅自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用于商
业行为时,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在实难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必须在图
片上进行注明。
李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