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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指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
形成的、反映生产、经营各环节真实情况的原始
记录。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管理是确保种苗质量,规范种苗生产、经营行为一项重要的基
础工作,内容是否完整、管
理是否规范、保管是否安全、利用是否方便,
关系到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和种苗质量的提高。
《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设取得了一
定成效,但仍 有相当一部分种苗生产、经营
单位没有建立档案,种子来
源不清,销售去向不明,档案管理混乱,种苗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很难
查明。
为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充分发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的作用,确保种子来源清楚、去向明确,
从源头把好种苗质量关,有
必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依法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切实规范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行为。
一、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范围《种子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规定,商品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应当建
立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去
向和与种子质量有关的内容。《种子法》调整对象包括农作物种子和林
木种子,需要根据林木
种子的特点对《种子法》规定的记载事项予以细
化,如林木种子采集加工、检验、贮藏、运输、销售情况,进一步明确
档
案的收集整理范围,使《种子法》的规定更具操作性。
二、明确档案保管期限《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林木种子经营
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这就授予了国务院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的自身特点和生长规律确定其经营档案保
管期限的权力。档案保
管期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
10年。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判断一粒种子的好坏需10年、20年甚
至50
年时间,需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建议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实
行长期保存。
三、明确档案的保管和移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建立林木种
子质量可追溯制度的基础,必须妥善保管和
保持档案的连续性。林木种
子生产、经营单位需配备相对稳定、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
理人员。同时,根据工
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
备,切实做好防盗、防光、防虫蛀鼠咬、防潮、防火、防尘、防高温等
工
作,确保档案安全。为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应当设立档案管
理人员变动的档案移交程序,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
位不再从事林木
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如原生产、经
营许可证核发机关。
四、明确档案的有效利用《种子法》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依法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一
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确保种
子来源清楚、去向明确,建立林木种子质量可追溯制度,便于出现种子
质量问题时的责任追究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有效利用是档案工
作的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档案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的有
效
利用。因此,应当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有权
机关的档案查询和复印权,明确档案利用程序,真正发
挥档案的价值。
□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李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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