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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我国目前经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农村金融改革
又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自2007年年初以来,
银监会出台了《农村资金互
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
行规定》以及一系列行
政许可实施细则文件,上半年已有18家新型农村
金融机构获准开业,这标志着农村金融改革步入快车道。那么,相关金
融企业改革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究竟应如何处理?
首先要健全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规定农业政策性
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经营目标、业务范
围、管理方式、筹资机制等
内容,规范其自身的经营活动,明确界定其与政府、财政、中央银行、
银行业监管机构等外部
主体的关系。其次要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立法。
目前,规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文件只是几个零散的部门规章,立
法层次较低,而2007年7月1日生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未规定金
融合作社,因此,亟须制定专门的“信用合作
社法”及“合作银行法”。
再次要制定“农业保险法”。为农业保险的经营及其参与各方提供法律
上的依据和保障。要明
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是政府对农业和农村
经济实施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
出
来,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国家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力度,财政应提供适当补贴。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在财
政补贴之外,支
付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农业保险部门的超额赔款补贴。
目前,要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实际运作中出
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如:《农
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
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实际上,从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成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来看,其许
多管理人员的文化程度并不高,但管理得也
很好,因此,对这一问题不
做硬性规定应该更符合实际。对于《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
新设立的村镇银行,
应有一家及以上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
其单一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此规定在实践中会有一些问题,如果商
业银行想投资,为何不直接在农村开设支行而非要入股新的金融机构?
如果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愿意做发起人,那村镇银
行岂不就无法成立,
对此,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还有监管问题也值得思考,当这些金融
机构逐渐增多,银监会如何监
管?监管的成本是多少?从银监会的监管
能力和监管资源来看,这对银监会是一个很大的考验,需要根据实践制
定相应的
监管措施。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本文是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
农村金融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
)
□王利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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