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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农业部日前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确定从2008年1月8日起
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
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自2008
年7月1日起,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农业部预计农药产品名
称将由目
前的1.6万多个减少到1700个。新规定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将
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提高
农药登记门槛,
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
面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
标注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同时
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 标签的显著位置。规范了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
含量。目前农
药产品可以使用三种名称,即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注册
商标名称。许多企业为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编造了五花八门的商
品名,
“一药多名”问题突出。同时,现行农药法规及配套规章缺乏对农药产
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规范,导致农药企业
在标签上将商品名标注得十
分醒目,而将通用名印得很小,使农民甚至农技人员都难以辨认产品的
名称和特性。农业部根
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就农药标签管理、农
药
名称和产品含量管理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颁布了《关于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农药标签和
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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