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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毁设施占用林地可先行使用,但建成后6个月内须补办手续
本报讯记者苏晓娟报道国家林业局2月26日发出《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
发挥林业部门在灾区重建涉及征占用林地过程中的服务作用,保障抗灾重建及时使用林地。
通知指出,对修建抢险救灾急需或灾毁的输电设施、交通设施等征占用林地项目(含临时占用林地),可以先行
使用林地;重建灾毁民房确需征占用林地的,根据有关规划、宅基地建房标准和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对
修筑救灾或灾毁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种苗生产及林区供水供电等工程设施
,确需使用林地的,可以先行使用。
通知要求,对于灾情特别严重的省(区、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分配2008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
;对抢险救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要优先保证使用林地;因灾害原因确需增加2008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指标的,省级林业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增加的定额指标进行测算、论证,及时提出申请,经国家林业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
林业局审定。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在灾毁设施建成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征占用林地审核(批)手续。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要主动做好征占用林地审核(批)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等相关工作,并对先行使用林地的救灾工程项目严格把关,严防
发生非救灾工程借机搭车先行使用林地的现象。苏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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